(2)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应要求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关于指定航空所为核实被指定目的地提供的运输能力可能合理需要的任何定期或其他统计数据缔约一方的航空公司。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缔约一方保留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扣留经营许可证的权利,或在有合理理由的任何情况下吊销该许可证的权利。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该主要航空公司的所有权和对该航空公司的有效控制权归属缔约另一方或其国民,或者在该航空公司未能遵守第5条所指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4)缔约方之一指定的航空公司不希望在一条或多条路线上使用应根据其权利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运输能力,应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达成协议,以期在一定期间内将全部或部分有关运输能力转移给后者,但不包括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a)进入一个缔约方领土的飞机场,不论起源如何,数量均不超过其该缔约一方当局确定的限额,并置于提供国际航空服务的另一缔约方的飞机上,尽管有本协定第11条的规定,缔约一方仍可指定一个按照本协定组成的联合航空运输组织以及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77条和第79条,应由另一缔约方接受。...
航空运输协议。 1962年11月17日在伯尔尼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2年11月17日在伯尔尼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