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一方保留扣留或撤销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享有的本协定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或对缔约一方施加必要的条件。行使权利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缔约方的航空公司或国民的缔约方,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不应就如何确定该航空公司达成协议根据以上第(1)款规定的关税,或者缔约一方之一对根据以上第(2)款的规定所提交的关税不满意,则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应(1)本协议航线明细表中规定的服务应以提供证明为主要目的。以合理的负载系数表示的容量,足以满足起源于或指定给指定经营上述服务的航空公司的缔约一方的空中交通的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要求。如果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不希望在一条或多条路线上使用分配给它们的全部或部分运输能力,则应与另一方的航空当局达成协议,以期在指定的时期内将全部全部转让给后者第五条(1)每一缔约方与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飞机进入,停留或离开其领土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或该飞机在其领土内的操作,处理和导航,应适用于另一合同的航空公司的飞机派对。...
航空运输协议。 1962年10月12日在巴黎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2年10月12日在巴黎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