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一方保留扣留或撤销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享有的本协定第4条第(1)款所享有的特权或施加其施u200bu200b加的条件的权利。在该航空公司行使这些特权时,可能认为有必要,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国民的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该航空公司。 “指定的航空公司”是指缔约一方已通过书面通知指定缔约另一方以在该通知中指明的航线上经营航空服务的航空公司,且该缔约另一方已给予了适当的经营许可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授予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以使其指定的航空公司能够在附表中指定的路线(以下分别称为“协定的服务”和“指定的路线”)建立和运营国际航空服务。(3)燃料,润滑油和为缔约一方指定航空公司的帐户进口并在海关监管下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存储的飞机商店,以供应该指定航空公司的飞机,应遵守后者的海关规定缔约一方免征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费用。(2)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内的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上取得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飞机存放处缔约另一方并在约定的服务中使用的,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海关规定, m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航空服务协议。 1962年5月10日在东京签署pdf预览版航空服务协议。 1962年5月10日在东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