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一方保留扣留或撤销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享有的本协定第4条第(1)款所享有的特权或施加其施u200bu200b加的条件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行使对该特权的充分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国民,则可以认为该特权是必要的。 “指定航空公司”是指缔约一方已通过书面通知指定缔约另一方以在该通知中指明的航线上经营航空服务的航空公司,且该缔约另一方已给予该航空公司适当的经营许可根据本协定第3条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将缔约另一方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以使其指定的航空公司能够在附表中指定的航线(以下分别称为“协定的服务”和“指定的航线”)上建立和运营国际航空服务。(2)每一缔约方保留权利暂停缔约另一方的指定航空公司行使以上第(1)款所述的特权,或在航空公司行使这些特权时施加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航空公司不遵守授予该特权的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或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运营。缔约任何一方指定航空公司提供的协定服务应从该缔约方的领土,但指定航空公司可以选择忽略指定航线上的其他地点在任何或所有航班上...
航空服务协议。 1962年1月31日在东京签署pdf预览版航空服务协议。 1962年1月31日在东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