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协定(包括附件和换文)。 1960年6月13日在卢森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267
签署年份:1964-06-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卢森堡,突尼斯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
(b)“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在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的情况下提及的任何航空公司,而该缔约方是前一方打算根据本条指定的航空公司针对同一通知中指定的路线的本协定的第1和第2条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希望在最大程度上与航空运输发展国际合作本着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精神[2],并希望缔结一项在各自国家领土之内和之外建立航空服务的协议,已任命了他们的全权代表经授权可达成以下协议:(2)每个航空公司指定的费率d在本协定中,关于在缔约双方领土之间或在第三国领土与缔约一方领土之间的任何规定的航空路线上的通行,应予以固定:。 )为了经营本协定附件3所规定的国际航空服务,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缔约双方相互授予以下权利:(1)在不降落的情况下飞行的权利本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合同应在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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