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和证明航空运输协议的票据。 1957年11月26日至12月30日,都柏林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260
签署年份:1964-06-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爱尔兰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到达另一缔约方领土时或在该领土上乘坐的这些飞机上未卸下的燃料,润滑油,零件,常规设备和飞机存放地点未经海关当局同意的飞机,如果仅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或在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中用于经营协定的服务,则在其他方面遵守该缔约方的海关要求的情况下,应被免除即使在后一缔约方的领土内的飞机上使用或消费了补给品,也应在该缔约方的领土内征收海关关税,检查费以及类似的国家或地方关税和费用。就本协定而言,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时,“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方已书面向另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第四条规定的缔约方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被授权经营国际航空服务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每一缔约方均向缔约另一方授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以使其指定的航空公司能够在第15条规定的航线(以下分别称为“协定航线”和“指定航线”)上建立和运营国际航空服务。(1)缔约一方保留就以下内容保留或撤销根据第三条授予的权利的权利: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由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实质性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则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或该缔约方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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