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4年6月3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7253
签署年份:1964-06-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爱尔兰,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商定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知识特权与豁免公约》规定的类似豁免。政府应将机构授予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这些机构可以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 ,或在执行项目时由其中之一或两者使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材料,物资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直至其所有权可转让给政府为止按照政府与特别基金或有关执行机构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政府应对此负责可以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代表根据本协议为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持有特别基金,执行机构缔约双方同意,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上述第一条所述款项应通过特别基金与该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予以支付。政府,特别基金和执行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商定每个项目的运作计划,后者由政府与特别基金之间的共同协议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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