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共和国与卢森堡大公国之间的协定,避免对收入和财产税征收双重征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7248
签署年份:1964-05-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卢森堡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
(a)居住在缔约国另一方或第三国并是派遣国国民的缔约国一方缔约国的外交或领事使团的成员应视为在最后提到的缔约国要求缔约国在该缔约国对在缔约国另一方通过从源头扣除的股息征税的股息直接缴纳税款。(4)股息由设在缔约国一方境内的股份制公司支付给联合在缔约国另一方定居的股份制公司,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税,但前提是如果该两家公司均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定为本国法律,则应免税。在缔约国一方居住的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两国的行为已导致或将导致其案件与本协定相抵触的税收,他应有权享有,但不得损害该协定的效力。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国家法律提供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将其案件提交为其住所的缔约国的主要财政当局。(4)资本全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由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住所的一个或多个人在该第一提及的缔约国不承担除该税收和有关要求以外的其他或更多负担的任何税收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要求。 (3)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为住所的缔约国的股份制公司的股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为住所的股份制公司的股份,应在该缔约国免税。后者,但前提是如果两家公司均在该州定居,则根据该州的法律,此类股份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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