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与奥地利联邦政府之间关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与奥地利共和国之间的地质合作原则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科学,合作
登记号码:7241
签署年份:1964-05-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德语,捷克语
为了越过边界并留在缔约国一方的边界地区,目的是根据该协定第10条所规定的当局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必要的地质工作,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的地质学家必须持有如果有迹象表明存在有用的矿物质,或者发现有用的原材料的存放地,则该通行证必须要经过另一国主管当局的签证,该通行证必须载有照片和个人描述,并要通过该国家边界。在缔约国边境两侧三公里宽的边境地区内,两个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应交换在探矿过程中就该主题所取得的地质发现,并且每一个都应尽可能满足要求另一方负责传达有关信息。在个别情况下,地质勘探车的结果各缔约方在其本国领土内提出的建议在边境线上各有不同,尽管受到主观影响,但可以在边境上与双方地质学家一起进行合理规划的联合检查和勘测,但要遵守有关准予进入的所有规定。根据该规定,穿越国家边境的通行证应使地质学家有权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在共同国家边界的任一侧,相距三公里为准予交流会做适当准备,两个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应在每年的2月彼此交流其议程建议,以便为交换会做适当的准备。有关交换地质数据和合作建议的地质勘探边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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