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民和非国民在社会保障中平等待遇的公约(第118号)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人权,劳动
登记号码:7238
签署年份:1964-05-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玻利维亚,巴西,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中国,刚果(金),丹麦,厄瓜多尔,埃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危地马拉,几内亚,印度,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荷兰,挪威,巴基斯坦,菲律宾,中华民国,越南共和国,卢旺达,苏里南,瑞典,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乌拉圭,委内瑞拉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除第4条的规定外,每个已接受本公约就有关社会保障的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承担义务的会员国,均应向其本国国民和已接受义务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国民提供担保。本公约关于所涉分支机构的规定,如果它们在国外居住,则应提供病残津贴,养老金,遗属抚恤金。本公约对其有效的成员应在有关成员之间达成一致的条件下根据第8条,为参与社会保障的所有社会保障部门,努力参与维护其获得的权利和根据其立法在其立法中对公约对其有效的会员国民的权利的计划。除第4条的规定外,每个接受《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关于家庭福利的义务应保证向其本国国民和已接受本公约对该分支机构义务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国民提供家庭津贴,涉及在该国居住的儿童。在有关成员同意的条件和限制内,在任何此类成员的领土范围内。给予利益的待遇平等,不得有任何居留条件:前提是:对于任何成员的国民,其社会保障的指定分支机构可以以居留为条件,而其立法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在该领土上的居留为条件给予福利。对其《公约》对其有效的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国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在本国已接受《公约》义务的社会保障的每个分支机构中,在覆盖范围和受惠权方面均与其本国国民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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