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开罗建立阿拉伯国家中东区域放射性同位素中心的协议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能源
登记号码:7236
签署年份:1964-04-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国际原子能机构,伊拉克,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摩洛哥,突尼斯,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也门阿拉伯共和国
保管国家: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1根据第32条的规定,该协定于1963年1月29日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交存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黎巴嫩,利比亚,突尼斯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接受书后生效。阿拉伯共和国,根据其宪法程序并在196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代表其尽快接受接受书或正式承诺的正式承诺已交存东道国(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在指定日期:。中心的运营成本,包括其维护和公用事业费用,以及来自东道国的研究员的费用,应由东道国和与会国直接向中心支付的年度会费提供资金各国按照附件一所列的缴款规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称“东道国”)提出了一项要求。经原子能机构批准,在开罗设立阿拉伯国家中东区域放射性同位素中心(以下称“中心”);(b)在此类资金的范围内,并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工作方案该机构负责支付来自国外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来自国外的客座教授和为东道国以外的阿拉伯国家提供的研究金的费用,并提供当地无法获得的设备和用品。顾问,向管理机构,东道国,与会国和原子能机构提交关于该中心已完成工作的全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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