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立一个委员会,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和突尼斯之间的教育交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得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突尼斯政府的认可。是为促进教育计划的管理而创建和建立的一个组织,该组织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从美国持有或可用于该目的的支出中提供给委员会的资金资助。委员会的办公室应设在首都突尼斯,但委员会及其任何委员会的会议可以在委员会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举行,委员会任何官员或人员可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进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突尼斯政府同意,为实现本协定的目的,可使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此类目的持有或可用于支出的任何资金,包括不少于100,000美元的突尼斯货币。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将提供委员会授权的支出,以用于本协定的目的,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根据第3条规定的预算限制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资金,在下文所述的条件和限制之内,应由委员会或联合国政府可能同意的其他手段使用。美利坚合众国和突尼斯政府的目的。...
资助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3年11月18日在突尼斯签署pdf预览版资助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3年11月18日在突尼斯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