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空中交通管制协议的票据。 1963年12月20日至27日,渥太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223
签署年份:1964-04-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我荣幸地建议,授权两国负责空中交通管制的主管行政当局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同意进行有序,有效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以达成这样的安排,从而达成安排。一国在距两国共同边界五十海里以内的另一国领土上空的特定空域内行使空中交通管制。已经商定,美国可能不时有必要这样做。美利坚合众国在加拿大领土和领海之上的领空行使空中交通管制,加拿大在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和领海之上的领空行使空中交通管制。主管行政当局之间达成协议后一个国家上空的特定部分应委托给航空运输另一个国家/地区的有效管制机构,每个国家/地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该部分所属国家/地区的国家法律和法规,对该部分实施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荣幸地提及两国政府代表最近进行的讨论,其一般目的是就确保有序,有效和安全地控制在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共同边界附近空域运行的飞机的措施达成协议。203 1963年12月20日,美国就如何确保有序,有效和安全地控制在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共同边界附近领空内飞行的飞机的措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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