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民用航空服务的协定(包括附件和换文)。 1962年12月27日在大马士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180
签署年份:1964-03-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文本语种:俄语,法语,阿拉伯语
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授予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议定服务的停靠地点继续维持其本国国民所必需的代表的权利。指定的航空公司,以确保按约定的服务运行。[由]或在某缔约方的领土上引入或携带在其境内的燃料,润滑剂,备件,飞机商店和用于飞机维修的常规设备代表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且仅供该空运企业的飞机使用的,应免除第一缔约方征收的关税,检查费,统计税和地方税。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所约定的服务应完全熟悉航空业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有关当局。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和法规与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的进入,停留和离开其领土或该航空器在限制范围内的运营和夜间有关该领土的领土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为此,缔约双方应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提供其在电信领域内可使用的所有技术设施。 ,有助于空中航行以及运营商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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