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民用航空服务的协定(包括附件和换文)。 1962年11月10日在大马士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179
签署年份:1964-03-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保管国家: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文本语种:法语
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述的经营许可证,或强加指定空运企业在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时认为必要的条件。协议,只要上述缔约方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拥有该缔约方国籍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如果指定航空公司无法达成协议)这些关税中的一个,或者如果由于某种其他原因不能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厘定关税,或者如果在本关税第3款所指的四十五天内的前三十天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将任何不予确定的运价决定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努力通过共同协议确定这种关税。燃料,润滑油,零件,飞机存放处以及用于维护和修理的常规设备一架由另一缔约方或其指定航空公司介绍或在另一缔约方领土上引进或乘坐的飞机,仅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的,应在关税,检查费和给予第一缔约方施加的其他关税和待遇同最惠国航空公司所享受的待遇一样优惠。参照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协定的第2条(a)款于1962年11月10日签署的关于定期民用航空运输的协定,授予缔约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以飞越的权利,谨向您指出,这些航空公司已同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若干次停靠,其数量应与其在该领土内进行的飞行总数的合理比例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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