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和资本税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公约。 1962年10月16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7174
签署年份:1964-03-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英语
(7)如果一家公司是奥地利居民且其活动不完全或主要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境内,则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拥有常设机构,则根据第(3)款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任何利润可能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动产收入,国防税和补充税征税,因为这些利润是根据以下被认为已分配的规定进行的:。(6)本条第(3)款和第五条第(7)款所指的那些)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另一国境内的来源取得利润或收入,则不应在该另一国征收陈述公司对非该国居民的股息支付的任何形式的税款,或对公司未分配利润征收的任何形式的未分配利润税,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代表由此获得的利润或收入。(3)在本公约中,“奥地利企业”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企业”分别指工业或商业企业或由奥地利居民和工商业企业进行的承诺,或由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居民进行的承诺,以及“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用语。(2)缔约国一方企业是否进行由公司,一个人或一个人单独或合伙经营的,在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因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收入,利润或资本而受到下列征税:与该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类似地所承受的税收相比,更高,或更重的负担适合或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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