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4年3月18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7170
签署年份:1964-03-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卢旺达,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在执行项目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供应品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直至其所有权可转让给政府根据政府与特别基金或有关执行机构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项目性质的需要,政府和特别基金可以同意豁免与政府应将《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授予某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可能保留的公司或组织的个人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政府应作出回应可以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代表根据本协议为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持有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无害。缔约双方特此同意,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并向其支付上文第一条所述的款项。政府应根据特别基金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向特别基金提供特别基金可能要求的有关任何项目的执行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健全性的有关文件,帐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 ,或关于政府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责任。...
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4年3月18日在纽约签署pdf预览版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4年3月18日在纽约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