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研究堆的浓缩铀转让合同。 1963年12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研究
登记号码:7166
签署年份:1964-03-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墨西哥,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e)在完成燃料材料和指示剂材料的制造和运输准备之后,并就有关燃料材料的确定和当事各方收到关于指示剂材料的确定达成协议后,以及在遵守《项目协定》附件B第3款的规定后,墨西哥应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应其代表机构安排一名运输人,该运输人应在向欧洲委员会书面通知30天后,并遵守这些条款,费用和许可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应将燃料材料和指示剂运输并交付至洛杉矶或圣地亚哥的出口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六十天内,原子能机构应支付燃料材料和指示剂的费用。根据美国联邦公报上公布的浓缩铀收费表,并自材料转让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在物料移交之日生效的上述费用应超过以下规定的费用,即根据本合同第12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有效的费用,管理局可以,并应墨西哥的要求取消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鉴于该机构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美国”)于1959年5月11日3达成了一项合作(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美国承诺根据《规约》第4条向原子能机构提供某些数量的特殊易裂变材料,但须遵守《合作协议》的规定。任务应移交给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应从委员会接受:(i)约20 000克富铀,其同位素U 235的重量约占20%(以下称“燃料材料”),则要根据第3(b)小节确定的精确数量包含在一兆瓦Triga Mark III研究反应堆(以下称为“反应堆”)的大约一百个燃料元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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