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女王Ma下和比利时国王King下,已经认识到有必要为了航行特尔尼琴运河而对荷兰王国与荷兰之间的条约进行某些修改。比利时王国于18422年11月5日在海牙签署,是对荷兰与比利时之间的条约(于18393年4月19日在伦敦签署)的解释和补充,已为此指定全权代表,即在谈判期间导致缔结了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之间关于解决这一天签署的财务问题的协定,决定一方面,(保加利亚国家银行和荷兰自然人和法人保加利亚储蓄基金,根据清单A,金额为221 022.18 levas u003d 84,045.25荷兰盾另一方面,根据第2条法令,保加利亚自然人和法人对荷兰银行的索偿要求为64,353.09荷兰盾,以执行18393年4月19日条约第10条和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此后,即18424年11月5日条约的第2条,该条与泰尔讷曾运河的通航有关,并构成了18435年5月20日在荷兰和比利时之间订立的安特卫普公约的一部分,该《 1842年条约》第26条和第30条从此以后措词如下:使用Terneuzen运河从海上去比利时或从比利时到反之亦然的船舶,在该运河上航行以及桥梁和锁具的操作,不需缴纳任何关税,通行费或回扣,不论是名称或种类,还是为了荷兰的利益,还是为了比利时的利益,但将规定进行试点的情况除外。...
交换构成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之间关于1962年4月23日和1963年8月30日关于非美国公民雇员的社会保障的协定的协定的票据pdf预览版交换构成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之间关于1962年4月23日和1963年8月30日关于非美国公民雇员的社会保障的协定的协定的票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