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一个委员会,称为伊朗和美国之间的美国文化交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得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帝国政府的承认。伊朗政府是一个为促进教育计划的管理而成立和组织的组织,该计划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供给委员会的资金来资助。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供的资金根据本协议,在以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内,应由委员会或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伊朗帝国政府为以下目的而商定的其他工具: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伊朗帝国政府同意,可能将其用于目标本协议的任何资金,包括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此目的持有或可用于支出的任何资金,包括不少于600,000美元的伊朗货币,用于管理或协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促进教育和文化有助于本协定目的的方案和活动,但不由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资金供资,但条件是此类方案和活动及其在委员会中的作用应在向秘书提交的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中予以充分说明条款第6条所指的国家和伊朗帝国政府,并且前提是国务卿或伊朗帝国政府不反对委员会在委员会中的实际或提议作用。使用“国务卿”一词,应理解为是指美国国务卿。美国或其指定的代表其行事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官员或雇员。...
资助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3年10月24日在德黑兰签署pdf预览版资助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3年10月24日在德黑兰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