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3年5月22日在金斯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7140
签署年份:1964-02-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牙买加,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该索赔。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定的业务活动引起的任何索赔或债务的情况下均无害,但经本当事方同意的情况除外,执行机构的债务则因重大过失或故意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豁免类似的豁免,以及政府应将《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授予公司或组织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可能保留的任何公司或组织的职位,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政府应向特别基金提供有关文件,特别项目可能要求的帐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涉及任何项目的执行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健全性,或有关政府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责任的规定。政府应采取任何措施可能有必要免除特别基金和任何执行机构及其官员和代表他们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不受可能干扰根据本协议进行的运营的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约束,并应给予他们其他可能的便利快速有效地执行项目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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