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Terneuzen运河引航的协议。 1957年10月24日在布鲁塞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
登记号码:7132
签署年份:1964-0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荷兰语
VA关税的80%适用于至少18海里但小于26海里的距离适用于至少26但小于36海里的距离VA关税的90%适用于至少36海里但小于48海里VA关税的100%适用于至少48海里但不超过62海里VA关税的110%。在执行1839年4月19日条约第10条的实施细则2的序言中,3和1842年11月5日《条约》第二章第二节[4],关于在特尔尼岑运河上航行的问题,并构成了荷兰和比利时于1843年5月20日在安特卫普缔结的协定的一部分,第25条和第30条此后,上述1842年条约的内容如下: “荷兰与欧洲联盟之间缔结的关于实施1839年4月19日条约第9条和1842年11月5日条约第二章第一节的第二条,关于引航和联合监督,并构成该协定的一部分。比利时从1843年5月20日起在安特卫普的名称如下:“弗吉尼亚州关税的50%,弗吉尼亚州关税的60%,距离至少8海里但少于12海里。 1839年4月19日条约第9条,以及1842年11月5日条约第二章第一章和第二节,关于领航和联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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