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间关于将原子能机构的保障措施适用于这些政府之间关于原子能民用的双边协定的协定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原子能(和平利用),能源
登记号码:7122
签署年份:1964-02-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日本,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鉴于两国政府重申了他们的愿望,即美国不得将根据《合作协定》提供的设备,装置和材料,或使用此类设备,装置和材料或根据该协定受其他方式生产的设备,装置和材料,不得用于任何军事用途。目的,并因此要求原子能机构将原子能机构的保障措施应用于下文所述的此类设备,装置和材料,只要原子能机构有适当的规定即可,因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 ”和日本政府(以下简称“日本”)根据其1958年6月16日修订本2的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合作协定”)进行了原子能的民用合作。 ,要求美国向日本提供的设备,装置和材料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并建立一套为此目的的保障措施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机构”,“规约”,“董事会”,“总干事”,“核材料”,“贫铀”,“保障措施的适用”的定义和“保障文件”中的“ PN材料”适用于本协议中的这些条款。日本和美国应将日本在附件A规定的清单中列出的任何设备,装置或材料共同通知原子能机构。且美国已授权将其转移到日本和美国的管辖范围之外。根据本协议,适用于核材料的机构保障将暂停,同时将此类材料转移至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纯粹出于处理,再加工或测试的目的,根据有关各方之间达成的,经原子能机构批准的协议,并且在合作协议的范围内,或针对设施在美国境内,根据原子能机构批准的安排未对其施加保障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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