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尼科西亚,1963年5月29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7110
签署年份:1964-02-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塞浦路斯,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转移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则(a)塞浦路斯的合法货币(包括其信用额),(b)投资者因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权利。投资者在塞浦路斯的业务活动,或使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保证金付款的事件,或(c)投资者在塞浦路斯境内任何财产(不动产,个人,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塞浦路斯政府应承认这种转移是有效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得保证在塞浦路斯的投资,除非塞浦路斯政府批准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并承认该投资美利坚合众国可以保证这种投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塞浦路斯政府应应任一政府的要求,就投资进行咨询。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保证的对塞浦路斯的估价。关于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或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接任受让人的塞浦路斯政府的任何主张或由于投资担保导致付款的事件引起的事件,应两国政府之一的要求,应由两国政府进行谈判,并应在这种谈判中尽可能解决。塞浦路斯的货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货币转让或根据投资担保转让的财产出售而获得的信贷,包括信贷,塞浦路斯政府应就交换,遣返或使用给予给予塞浦路斯政府待遇其中,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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