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造成的损害的公共责任协议大草原。 1963年2月6日在海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船舶和航运,航海,民法,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7098
签署年份:1964-02-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美国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英语,荷兰语
美国政府表示,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与美国海事管理局之间根据美国1954年《原子能法》(公共法)第170条的授权,在原子能委员会的领导下达成了一项有效协议。经公法85-256和公法85-602修订的第83-703号法律)已同意赔偿美国海事管理局和其他因与设计,开发有关的核事故引起的公共责任索偿而受到赔偿的人,建造,操作,修理,维护或使用船舶,金额为5亿美元,包括调查和解决索赔以及抗辩诉讼的合理费用。美国应就因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害提供赔偿:与NS Savanna的设计,开发,构造,运行,维修,维护或使用有关的核事故h在一定范围内,由荷兰的任何主管法院或根据荷兰法律设立的委员会确定,美国应承担公共责任。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受害人”一词“ *“公共责任”和“核事故”的含义与经1954年《美国原子能法》(经修订)的这些术语的定义相同。 S. Code,Title 42,2014年节)。美国应赔偿因在荷兰领土上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根据荷兰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对上述损害承担公共责任的任何人在第一条中,本协定应于每一国政府收到另一国政府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即已遵守该协定生效的所有法律和宪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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