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边境交通的协议。 1960年6月3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边疆
登记号码:7094
签署年份:1964-02-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如果一方的主管当局通知另一方的主管当局无法授予在边境地区另一部分居住的人允许在官方过境点之外穿越边境,则该方的主管当局另一方应拒绝或吊销该许可证。(1)为了越过边界并暂时停留在边界区域的另一部分,一个人应要求获得与附件L,Z中的模型相对应的许可证,该许可证应发给荷兰国民。如果de持有有效的国民护照或已过期不超过五年的国民护照,则持有德意志国民(如果持有有效的国家护照,儿童身份证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个人身份证); (1)在边境地区居住的人没有有效的过境文件,可以为将边境作为一个整体过境而留在边境地区的另一部分。在rontier地区不超过两天的时间,如果签发当局证明他知道边境通行证中所列人员,则将获得与附件3中的模型相对应的边境通行证。工作地点在的警察和边境管制人员边境地区可以将其官方身份证明文件在官方过境点跨越公务边境,并留在边境地区的另一部分。(1)许可证的有效性(第3条第1款和第3款)不得超过发出旅行证件所依据的旅行证件有效跨越共同边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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