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缔约国政府均不得允许在其管辖范围内在南极经营的工厂船舶的任何增加,除非从另一缔约国政府购买在南极远洋捕鲸时购买的从事建造的工厂船舶从该国购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成员国可以允许在1960-61捕鲸季节期间向运营的舰队增加一艘额外的工厂船。日本,荷兰王国,挪威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19462年12月2日在华盛顿签署的《鲸鱼管制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公约”)移交给了另一国政府除非是转让国政府全部配额的一部分,否则应为加入公约的政府转让给受让人政府,后者同意接受本安排的义务,或者除非受让人国家给予令人满意的保证,否则在本安排期内,该工厂的船舶将不会在南极远洋捕鲸中使用。有关配额的一部分,应由有关两国政府通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后者应通知其他签署国政府。日本,荷兰,挪威,挪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对南极律动呼啸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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