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要求从本公约第8条第(1)款适用的任何建议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后的任何时间,任何缔约国均可向欧盟委员会发出终止本公约的通知。其对建议的接受,并且如果该通知没有撤回,则该建议应自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末对该缔约国具有约束力。(2)在建议停止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本条第(1)款对某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则该建议应不再对任何其他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该其他缔约国在向委员会发出撤回对某项建议的接受的通知之日起就如此。 (2)1946年4月5日在伦敦签署的《调节鱼网和鱼的尺寸限制公约》的规定除本条第(1)款外,应停止适用。 o自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对本公约的每个缔约国适用。(5)任何反对建议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撤回该反对意见,然后,在不违反本条第(4)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在90天内或自委员会根据本公约第9条确定的日期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该公约应继续有效,但就本公约而言,应视为自该公约在其所涵盖的区域内对该国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公约提出的建议,并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生效。 1946年的修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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