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了由新西兰主管当局或根据本协议第3条扩展的任何领土的主管机关正式签发的载有吨位的登记证或其他国家文件的新西兰船舶,应由芬兰当局视为不重新计量船舶,同样地,在芬兰注册并配备了由芬兰主管当局适当签发的表示吨位的登记证或其他国家文件的船舶,应由新西兰当局或任何领土视为根据本协议第3条的规定,在不重新计量船舶的情况下,将本协议所适用的吨位定为该证书或文件中指明的吨位。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应取代并取代新西兰与芬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之间的协定d以及1924年6月21日在赫尔辛基签署的芬兰政府,只要后者在新西兰政府与芬兰政府之间已生效的范围内。(1)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新西兰政府可以书面通知芬兰政府,宣布本协议应延伸至其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或任何领土。协议1新西兰与芬兰之间商船吨位证书单的识别。...
新西兰和芬兰之间关于确认商船吨位证书的协议pdf预览版新西兰和芬兰之间关于确认商船吨位证书的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