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港口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3年11月12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7059
签署年份:1964-01-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新西兰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贷款条例》第02条应发生,并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六十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和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支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予支付,但与此相反。(a)借款人世行应不时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通过其代表就项目的进展,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下的义务以及受益人履行其义务交换意见。根据《子公司贷款协议》,受益人的行政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借款国领土上的财务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b)借款人应立即将干扰或威胁干扰贷款目的的实现,维持其服务的任何条件通知银行或由借款人履行其在贷款协议下的义务或由受益人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下的义务贷款协议和债券应免除应根据借款人法律征收的任何税款或在其领土上执行,发行,交付或注册或与之相关的现行法律,并且借款人应支付根据贷款和使用本国货币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征收的所有此类税费(如果有)在该国家或地区的领土上应缴纳保证金或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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