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关于适用荷兰一般养老保险立法的协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保险
登记号码:7056
签署年份:1964-01-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1)不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的,在许多联邦共和国或荷兰居住的德国和荷兰国民,也应根据荷兰关于一般养老保险的法律,有资格获得不依赖于以下期限的福利:缴款规定,在紧接其年满65岁之前的六年中,他们居住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者轮流居住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荷兰。德意志共和国或居住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荷兰土地上的荷兰国民和荷兰国民应符合荷兰关于普通老年保险的法律,可享受不取决于缴费期限的利益,但前提是在缴费期限之前的六年内在(a)六十五岁的年龄中,他们(a)居住在荷兰,并且(b) (1)到1957年1月1日年满15岁但未满65岁并且符合第二条第(1)款的资格,符合荷兰第43条规定的福利的人《普通老年法》应按照以下各款的规定获得这种补助。(1)在1957年1月2日之前年满65岁并符合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人,根据《荷兰普通老年法》第46条规定的补助金应按照以下各款的规定领取。根据《荷兰老年规定(紧急)法》规定的补助金(老年补助金)已付给德国和荷兰1956年12月31日之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民和在荷兰的德国国民的国民,应视为根据该协定应支付的福利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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