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缔约国均可任命总领事,总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和名誉领事,这些人在获得过权或其他有效授权后,应被允许在另一缔约国的城镇中履行其公务。允许其他政府任命的类似代表履行职责的缔约方。每一缔约方均有权认可其他外交代表,这些外交代表一旦得到正式承认和接受,便应在其整个访问期间享有在互惠的前提下,通常根据国际法和惯例给予其职等和地位的代表所享有的权利,特权和豁免。这种领事代表应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在国际上代表其职等和地位的代表通常所享有的权利,特权和豁免。法律和惯例。第五条。由缔约各方按照其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如果普通外交程序无法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缔约各方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行事。...
友谊条约。 1961年8月27日在耶路撒冷签署pdf预览版友谊条约。 1961年8月27日在耶路撒冷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