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公路项目(附带第4号贷款条例和世界银行与南斯拉夫投资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 1963年6月21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6990
签署年份:1963-11-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鉴于世界银行与南斯拉夫投资银行(以下称借款国)之间就此达成的协议为零,该协议及其中所称的附表以下简称为贷款协议,2世行已同意向借款国提供贷款按照《贷款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等值三千五百万美元(合35,000,000美元)的各种货币,但前提是担保人同意担保借款人对以下所述贷款的义务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有协议,否则借款人有权在不违反本协议和《贷款条例》的规定的情况下,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一笔金额,该金额应等于受益企业应在本协议附表2中所述的项目上向银行和借款人支付的金额1975年6月1日,1976年12月1日,1976年12月1日,1977年6月1日,1977年12月1日,1978年12月1日,1979年12月1日,1980年12月1日,1980年12月1日,1981年6月1日,1981年12月1日1982年12月1日,《贷款条例》应于1983.02生效,并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六十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该贷款和当时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立即到期并应付款,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尽管有相反的规定,但在不对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其他盟约有任何限制或限制的情况下,担保人在此无条件地保证作为主要债务人而不是仅仅作为保证人的本金和保证金,以及兴趣和其他费用,贷款,债券的本金和利息,预付贷款或赎回债券的溢价(如果有),以及借款人按时履行所有契约和协议,全部根据《贷款协议》和《债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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