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3年10月30日在班吉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6985
签署年份:1963-11-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中非共和国,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
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的豁免类似。政府应将机构授予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这些机构可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代表根据本协议为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要求,并应持有特别基金,执行机构相关人员以及上述人员在根据本Ag项下的运营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责任的情况下均无害债务,除非本协议的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债务是由于此类人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用品和其他财产除非在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与特别基金或政府之间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政府之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两者之一或两者利用或提供的财产应归其财产。有关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同意,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以上第一条所述款项应通过特别基金与该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予以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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