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国家公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3年6月11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6984
签署年份:1963-11-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泰国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贷款条例》第02条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发生,并应持续60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及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应立即到期应付,并且在进行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本金应立即变为应偿还本金,但与此相反。 (iii)应向银行提供银行应合理要求的,与借款人所响应的一个或多个代理机构的贷款,项目,货物,以及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支出的所有信息(b)借款人:(i)应当保存或安排要保存足以识别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货物的记录,以: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根据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负责建造的借款人的一个或多个代理商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营和维护《贷款协议》和《债券》应免除应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或美国法律所征收的任何税款。在其领土上执行,发行,交付或注册或与之相关的效力,借款人应支付根据应以贷款和债券货币的一个或多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征收的所有此类税费(如有)或在该国家或地区的有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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