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3年6月29日,开罗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6954
签署年份:1963-10-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在用尽所有其他结算或转换渠道后将其转移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a)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合法货币,包括其信用额,(6)任何索偿或投资者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商业活动或赋予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有权付款的事件所拥有或可能拥有的权利,或(c)投资者在任何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不动产或个人,有形或无形),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应在适用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法律的范围内确认这种转让是有效和有效的。应任一国政府的要求,美利坚合众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应就理事会在阿联酋的投资进行磋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能提供担保。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法律货币,包括其信用,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货币转让或通过出售投资项下转让的财产而获得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应就其交换,遣返或使用给予保证,给予的待遇应不低于对与投资人从事的活动类似的活动所产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国民资金所给予的保证并遵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适用的外汇法规。除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批准投资活动,否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得保证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投资有关并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以保证这种投资。...
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3年6月29日,开罗pdf预览版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3年6月29日,开罗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