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子能民用的合作协议。 1959年6月24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6950
签署年份:1963-10-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拿马,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对于委员会根据本协定可出租给巴拿马共和国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私人或私人组织的任何特殊核材料或燃料元件,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应予赔偿。并免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因生产或制造,所有权,租赁以及拥有和使用此类特殊核材料而引起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包括第三方责任)的损害,委员会将其交付给巴拿马共和国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授权私人或私人组织后的燃料或燃料元件。此外,委员会还将向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出租富含U同位素的铀-235,视本文提供的条款和条件而定,可能需要作为OPE中的初始燃料和替代燃料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可在与食典委协商后,决定授权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或私人组织进行建造和运营,但巴拿马政府应始终保持充分控制反应堆的材料和运行,以使巴拿马共和国政府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和租赁安排的适用规定。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同意维持以下保障措施:有必要确保巴拿马共和国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授权人员根据本协议在美利坚合众国购买的所有其他反应堆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应仅用于设计,建造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决定研究堆的运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得进行结构设计,操作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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