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议-第七铁路项目(相关信和所附的发展信贷条例第1号)。 1963年3月22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运输
登记号码:6911
签署年份:1963-09-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国际发展协会*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应于1973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之间的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分半年偿还本金的本金,每期应包括并于1982年11月1日分期支付。占本金金额的1%的百分比,其后每期分期付款为本金金额的1y2%。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否则借款人应将所有使用信用额度筹集资金的商品(ii)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希望从给定的未来付款日期开始,本金和服务费应以合格货币支付,而不是在借款人的领土上使用。 (i)[或根据本条(ii)规定的一项除外)中规定的期限,我们应在该付款日期之前不少于三个月至五个月内向协会交付书面通知,并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货币,从付款日期起,指定的货币即为应支付本金和服务费的货币。(d)借款人应:(i)保留或安排保留记录足以识别从信贷收益中筹集资金的商品,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根据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经营和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或铁路运营的借款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iii)向协会提供或安排向协会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此类信息关于信用额度,项目和商品的收益支出以及代理机构或agenc的运营和财务状况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或铁路运营的借款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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