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访问另一缔约国时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并作为另一方的雇员或与该方订立合同,暂时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居住不超过十二个月。前缔约国的企业或本条第(1)款所指的组织,仅是为了从该企业或组织以外的人那里获得技术,专业或业务经验,应免除该另一缔约国的税款在该时期内提供的与获得这种经验直接相关的服务的报酬的国家,如果从国外收到并在该另一缔约国支付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000日元或55,000泰铢(视情况而定)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内。缔约国一方国家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内部的来源取得利润或收入的情况下,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公司支付的股利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款,除非已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税款,或者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任何形式的未分配利润税,不论该股利还是股息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代表这样获得的利润或收入。(d)“日本税”一词是指所得税,法人税以及对与本条中所称实质上相似的收入或利润的其他税种第一条第二款和“泰国税”一词,是指与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具有实质上相似性质的收入或利润所征收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缔约一方之一的居民一国在访问缔约国另一方之初,并应另一缔约国政府的邀请,或受认可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邀请的缔约国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机构访问该缔约国另一方,为期在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该教育机构进行教学或从事研究工作,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缔约国免税。这种教学或研究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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