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事务中司法裁决的公约(带有签署议定书)。 1959年4月17日在罗马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司法事项,法律事项,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6883
签署年份:1963-08-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意大利,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
就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而言,交存于1927年9月26日在日内瓦签署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管辖两国之间的关系,适用于在任一仲裁庭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不考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载限制的两个国家。为本公约的目的,“住所”一词的意思是:(1)对于具有下列行为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人:年龄,已解放的未成年人或仅需为执行某些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年龄以上的人在其居住的两个国家之一中的住所,或者,如果没有该住所,在其利益主要所在地的两个国家之一中,由两个国家之一的法院作出并符合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司法裁决,在宣布其可执行性后,可在根据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在另一国引起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克制或对诸如在公共记录中注册等正式行为的限制。与第18条第一和第二款所述的费用和支出有关的决定于1954年3月1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民事诉讼的公约》 1在两个国家之一中提出。(2)如果被告已书面同意在特定情况下接受法院的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法院,除非所有当事方均在其援引该决u200bu200b定的国家或该争端与作出该决定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所有权或直接权利有关,在这样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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