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宾应建立一个名为“美国教育基金会”的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该基金会应得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的承认。为了促进本协定所规定的教育计划的管理而成立和建立的组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本协定中可以使用任何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此目的持有或可用于支出的资金,包括相当于菲律宾货币的1,500,000美元。在本协定中,使用“国务卿”一词时,应理解为是指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或联合政府的任何官员或雇员d由他指定代其行事的美利坚合众国。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应向在基金会主持下在菲律宾从事教育活动的美利坚合众国居民提供以下特权:免税以及其他影响此类人员入境,旅行和居住的负担,并扩展至在美国从事类似活动的菲律宾居民。(1)为研究,研究,教学和其他教育提供资金(i)在菲律宾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和国民或针对其的活动,以及(ii)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或境外的美国学校和学习机构中的菲律宾公民或针对其的活动。...
资助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3年3月23日在马尼拉签署。pdf预览版资助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3年3月23日在马尼拉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