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适航证书有关的协议的票据。华盛顿,1963年2月1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航空
登记号码:6854
签署年份:1963-08-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日本,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日本主管当局应对美利坚合众国主管当局为随后将在日本进行登记的飞机签发的出口适航证书给予同样的效力,就好像这些证书是根据对航空器有效的规定签发的一样。以日本为准,前提是此类飞机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或属地建造的,并且美利坚合众国主管当局已证明该飞机的型式设计符合美国的适航性要求美利坚合众国以及根据第6款规定的任何特殊条件,并已证明该特定飞机符合该型式设计。美利坚合众国主管当局应对出口的适航证书给予同样的效力日本主管当局针对以下飞机颁发的飞机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就好像它们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针对该主题的现行法规签发的一样,但前提是此类飞机是在日本制造的,并且日本主管当局已证明其型号设计一架飞机符合日本的适航性要求以及根据第6款规定的任何特殊条件,并已证明该飞机符合此类机型设计。(a)各国主管当局应有权视另一国主管当局当时在本国签发适航证书所需的任何特殊条件的满足,对另一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出口适航证书进行确认。 )对于日本已签发出口适航证的飞机,其后经验证b在美利坚合众国,应日本主管当局的请求,应向美利坚合众国主管当局提供协助,以确定此类飞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重大修理符合日本适用的适航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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