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业务,执行和行政人员的协议。 1963年8月5日在圣多明各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执行机构,援助
登记号码:6847
签署年份:1963-08-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多米尼加,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政府与任何官员之间因服务条件而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执,均可由政府或有关官员转交给联合国,联合国应利用good旋协助他们到达联合国。联合国与军官之间的关系应在联合国可与这些军官订立的合同中规定。在执行上款的同时,但不限制其一般性或第一条最后一句的一般性(第1款)政府与军官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体现一项具体规定,即军官不得履行与其特殊国际地位或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职能。联合国应根据该规定向政府提供行政官员或特种部队的服务联合国(在下文中称为“官员”)。联合国承诺在其可动用的财政资源范围内,为成功执行本协定提供必要的行政设施,具体包括支付津贴和补助金,作为补充。适当时,政府根据本协定第四条第1款支付给官员的薪水,并应要求以政府无法提供的货币进行支付并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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