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和克里斯特曼岛之间通过邮递方式交换包裹的协定。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地名,邮政服务
登记号码:6816
签署年份:1963-07-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马来亚联邦*,新加坡
保管国家:马来亚联邦
文本语种:英语
(5)因收件人的撤离或发件人的错误而转寄至圣诞节岛或马来亚有邮包通讯的国家的邮包费用应向邮局索赔。邮寄国家/地区的邮寄包裹,除非在转寄时支付了运输费,在这种情况下,邮寄包裹应被视为直接从转寄国寄至新的寄件国。如果包裹被错误地送入邮寄,既未退回原籍国的邮局,也未交付给收件人,则应准确告知原产国的邮局有关该包裹的处理方式命令原籍国邮政局采取必要的措施。(1)如果无法交付的邮政包裹的发件人提出了本第12条第2款未规定的要求s协议1,目的地邮局不需要遵守该协议,但可以在保留目的地国的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后,将邮包退回来源国邮局。(4)由于邮政服务错误而错误地允许寄出邮件,并且由于这个原因必须将其退回原籍国,将包裹寄回的邮局应允许寄回收到邮件的邮局(3)在其他情况下,转寄的邮政局应允许将其应继续运输的信用额转给邮政包裹,并转寄给该邮政局,并且如果贷记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它必须支付的转寄费用,然后应通过直接从其收到错件邮包的汇兑处索偿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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