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票据,构成交换正式出版物的协议。 1962年11月30日,伦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出版物
登记号码:6794
签署年份:1963-07-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越南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与越南政府代表之间进行的有关交换正式出版物的谈判,我谨代表Her下联合王国政府,两国政府应按照以下规定交换官方出版物:(1)各国政府应定期提供已运到目的地的运费,并按规定提供每种系列出版物的副本。为交换目的而准备的清单,并应由第4款提及的当局商定。作为答复,我谨通知你,上述规定对越南政府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他们同意您的注释和此答复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协议,该协定应于当日生效,并一直有效到任一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国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为止。越南,我荣幸地建议,本说明以及您在这种意义上的答复,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在此问题上的协定,该协定应在您的注解之日生效。并应一直有效到任一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向另一国政府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为止。构成协定的注解1大不列颠及北朝鲜联合王国政府之间爱尔兰和越南共和国政府关于官方出版物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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