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3年6月28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6792
签署年份:1963-07-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新西兰,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的豁免相同的豁免。政府应将其授予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这些人员或组织的人员可以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代表根据本协议为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持有特别基金,对于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责任,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无害除非本协议的当事各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债务是由此类人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否则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用品和其他财产除非在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与特别基金或政府之间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政府之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两者之一或两者利用或提供的财产应归其财产。有关执行机构。政府应向特别基金提供特别基金可能要求的有关任何项目的执行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健全性,或关于政府的遵守情况的有关文件,帐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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