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定-教育项目(带有相关信函和附件《发展信贷条例》第1号)。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教育
登记号码:6783
签署年份:1963-06-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发展协会*,突尼斯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b)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在进行项目时应按照借款人和借款人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聘用或安排雇用借款人和协会满意的合格和有经验的建筑师和顾问。 (c)除协会另有协议外,借款人应使项目由借款人和协会满意的承包商根据借款人和协会满意的合同雇用进行。借款人应有权,在不违反本协议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前提下,从信贷帐户(i)提取相当于该金额的75%(或借款人与协会之间不时商定的其他百分比)的款项。已经支付了根据本《信贷协定》 02融资所需的合理的商品成本,并将继续协会应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60天之内,然后协会可在其后任何时候选择将当时未偿还的信贷本金立即宣告到期并应付款,并且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声明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立即支付,无论本协议中有何相反规定。(f)借款人应保留或安排保留足以识别从信贷收益中融资的商品的记录,以披露其使用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按照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负责项目实施的借款人机构的运作和财务状况或其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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