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笔贷款协议”和“第二笔贷款协议”分别指本行与借款人之间于1957年11月22日签订的贷款协议和1961年10月13日签订的贷款协议。由世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议不时修订。鉴于世行与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称借款国)之间的相同日期的协议,该协议及其中的时间表在下文中称为贷款。协议,2世行同意按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等值三百万零七十万美元(约合3,700,000美元)的等值货币贷款,但前提是必须保证担保人同意保证借款人就下文第02条规定的此类贷款承担义务,并应在通知借款人后60天之内继续有效银行应已向借款人提供了偿还凭证,然后在继续借款期间的任何随后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和当时所有未偿还的债券本金到期并立即偿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无论本协议还是在债券中有相反的规定。银行和借款人特此同意,就第一笔贷款协议,第二笔贷款协议和本协议而言贷款协议,分别是第5.1963条(c)所述的事件。有条件地保证作为主要债务人而不是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按时并准时支付贷款本金,债券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的溢价(如果有)。提前偿还贷款或赎回债券,并进一步保证借款人在担保人领土内按时履行所有契约和协议,所有这些均在贷款协议和债券中规定。...
担保协议-玛丽亚·克里斯蒂娜项目(附带《贷款条例》第4号和世行与国家电力公司之间的贷款协议)。pdf预览版担保协议-玛丽亚·克里斯蒂娜项目(附带《贷款条例》第4号和世行与国家电力公司之间的贷款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