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信贷协议-临时公路项目(相关信和所附的《开发信贷条例》第1号)。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6774
签署年份:1963-06-1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海地,国际发展协会*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否则借款人应将借用信贷收益筹集的所有商品全部用于在借款人的领土上用于项目的实施。(/)借款人应维持或保留足够的记录,以识别从信贷收益中筹集资金的货物,在项目中披露其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按照一贯保持的良好状态进行反映)会计惯例应发生借款人的一个或多个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机构的运作和财务状况,并应在本通知书发出通知后持续六十天。与借款人建立协会,则协会可以在随后的任何时候选择将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宣告给在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金应立即到期且应付款,并且在进行任何此类声明后,该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借款人应在规定的前提下享有权利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款(i)本应为该项目的合理外汇成本而增加的金额,以及(ii)如果协会同意,则为支付款项所需的金额须按前述合理费用作出,并应向协会提供或促使其提供协会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信贷,项目,货物,运营和财务支出的信息借款人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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