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废除签证协议的票据。 1962年11月2日,东京。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6749
签署年份:1963-05-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日本,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日语,英语
(&)持有有效护照的英国受检者,其封面上刻有“英国护照”字样,底部刻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或“泽西”或“根西岛及其属地” ,并在其内将持有人的国家身分描述为“英国主题:联合王国和殖民地公民”或“英国主题:联合王国,群岛和殖民地公民”,可以从任何地方自由旅行无论对日本来说,连续居留不超过六个月,而无需获得签证,如果他们进入日本的目的是就业或晋升。(a)持有有效日本护照的日本国民应为:可免费从任何地方前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和马恩岛,而无需事先获得签证。日本,我谨建议本说明和阁下对此的答复应构成两国政府之间在此问题上的协议,该协议应在阁下的答复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并应此后,在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国政府的三十天之内,两国政府均可终止。我谨通知阁下,日本政府同意上述建议,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答复应构成两国政府之间在此问题上的协议,该协议应于该答复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此后应由任一国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国政府三十日予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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